电力测试仪器(仪器类智能感知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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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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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力测试仪器,仪器类智能感知怎么样?
很不错的。
仪器类智能感知专业就业前景:仪器类包含3个专业:测控技术与仪器、精密仪器、智能感知工程。仪器类专业少,所以就业范围相对会比较窄的。测控技术与仪器:测控技术与仪器是研究信息的获取和处理,以及对相关要素进行控制的理论与技术;是电子、光学、精密机械、计算机、电力及自动控制技术等多学科互相渗透而形成的一门高新技术密集型综合学科。
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21?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道(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压器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用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接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接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竹子;
(五)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经县级以上地方物资、商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批准的商业企业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查验证明、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任何单位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本单位证明;任何个人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规定的商业企业出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二十条、电力主管部专用架空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三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其中违反本条例条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可采取措施,强行伐、剪树木、竹子;凡造成损失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应责令其赔偿,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法侵占电力建设设施依法征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收购或出售电力设施器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或实物,并视情况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诉,对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仍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什么是磁电式仪器?
磁电式仪器是一种利用磁性和电磁感应原理来实现测量和检测的仪器。它利用磁场和电流之间的相互作用,通过测量电磁感应现象或磁场的变化来获取所需的信息。
磁电式仪器通常包含以下主要部件:
1. 磁体:磁体产生磁场,可以是永磁体或电磁体。磁场的强度和方向对磁电式仪器的性能和测量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2. 传感器:传感器是用于检测和测量磁场或电磁感应的装置。它可以是基于霍尔效应、磁电阻效应、磁感应线圈等原理的器件。
3. 检测元件:检测元件用于将磁场或电磁感应转换为电信号。这可以是传感器本身的输出,也可以是通过电路和放大器处理后的信号。
4. 信号处理电路:信号处理电路对检测元件输出的信号进行放大、滤波、线性化等处理,以获得可用的测量结果。
磁电式仪器在各种应用中被广泛使用。例如:
- 磁电式传感器可用于测量磁场的强度、方向和变化,用于磁场测量、磁导航等领域。
- 磁电式涡流传感器可用于检测金属零件的缺陷、测量导电体的电导率等。
- 磁电式电流互感器(CT)用于测量交流电流的大小和相位差,常用于电力系统中的电流测量和保护。
总之,磁电式仪器通过磁场和电磁感应原理,提供了一种可靠、灵敏和精确的测量手段,广泛应用于物理、电气、磁学、材料科学等领域中的测量、检测和控制过程。
4. 测量仪器有哪些种类?
常见的测量仪器有:1. 千分尺、内外微量角度仪、千分表、测角仪、高度尺。2. 温湿度计、湿度检测仪、照度计、温度计、湿度仪、光度计。3. 万用表、多用表、数字多用表、电阻表、示波器、电流表。4. 功率计、电阻测试仪、衰减器、变压器、电力质量分析仪。5. 绝缘电阻测试仪、霍尔测试仪、低频应力测试仪、绝缘地强度测试仪、绝缘油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6. 液压试验仪、高低压测试仪、开关电源、漏电检测仪、过流保护仪、强迫发电机组试验仪、电能计量仪、变压器综合能量计量仪。7. 变送器、信号发生器、换能器、特性分析仪、示波器、频率计、精密位移传感器、微型多功能信号源、声音测量仪、调制解调器、电阻箱、仪器仪表控制系统。8. 油温计、油压表、气压表、液体体积测定仪、流量计、气象仪器、电子环境测试仪、汽车测试仪器、压力变送器、测速表、多参数测试仪、负荷测试仪等。
5. 电力检测仪准确吗?
我觉得这个毋庸置疑,因为作为电力检测仪的生产厂家和研发厂家,那电力检测仪的生产过程以及质量标准都有严格的指标与体系。
因此即使出厂之后,那检测设备也是可以做到准确无误的,起码准确度可以做到非常高的水平。如果有误差,那我认为更多的是人为误差或者是操作不规范造成的。
6. 全国高压电器检测机构排名?
1 重庆电气产品检测中心
2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高压电器实验室/国家高压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4 上海电气输配电试验中心有限公司
5 上海电气设备检测所
6 山东电力研究院
7 湖南变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 湖北省电力试验研究院
9 国家电力电容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电力电容器研究所)
10 国家变压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1 电力工业电气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武汉高压研究所)
12 电力工业电力线路器材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13 电力工业电力电容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7. 100a电力电缆测试仪使用方法?
dlc-100a电力电缆测试仪是一种专门用于测试电力电缆性能的仪器。以下是使用该测试仪的基本步骤:
1. 将电力电缆插入测试仪的电缆端口。
2. 将测试仪放置在距离电缆一定距离的固定位置上。
3. 打开测试仪的电源并等待数分钟以确保电力电缆处于稳定的状态。
4. 使用测试线连接电力电缆的一端到测试仪的接口上,并连接另一端到一台计算机上的测试软件中。
5. 软件将显示测试结果,包括电缆的电阻、电容和电感等参数。
6. 根据测试结果,可以对电缆进行优化和调整,以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请注意,在使用测试仪时,必须遵守测试仪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规定,以确保测试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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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力测试仪器,仪器类智能感知怎么样?
很不错的。
仪器类智能感知专业就业前景:仪器类包含3个专业:测控技术与仪器、精密仪器、智能感知工程。仪器类专业少,所以就业范围相对会比较窄的。测控技术与仪器:测控技术与仪器是研究信息的获取和处理,以及对相关要素进行控制的理论与技术;是电子、光学、精密机械、计算机、电力及自动控制技术等多学科互相渗透而形成的一门高新技术密集型综合学科。
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21?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道(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压器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用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接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接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竹子;
(五)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经县级以上地方物资、商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批准的商业企业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查验证明、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任何单位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本单位证明;任何个人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规定的商业企业出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二十条、电力主管部专用架空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三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其中违反本条例条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可采取措施,强行伐、剪树木、竹子;凡造成损失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应责令其赔偿,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法侵占电力建设设施依法征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收购或出售电力设施器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或实物,并视情况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诉,对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仍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什么是磁电式仪器?
磁电式仪器是一种利用磁性和电磁感应原理来实现测量和检测的仪器。它利用磁场和电流之间的相互作用,通过测量电磁感应现象或磁场的变化来获取所需的信息。
磁电式仪器通常包含以下主要部件:
1. 磁体:磁体产生磁场,可以是永磁体或电磁体。磁场的强度和方向对磁电式仪器的性能和测量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2. 传感器:传感器是用于检测和测量磁场或电磁感应的装置。它可以是基于霍尔效应、磁电阻效应、磁感应线圈等原理的器件。
3. 检测元件:检测元件用于将磁场或电磁感应转换为电信号。这可以是传感器本身的输出,也可以是通过电路和放大器处理后的信号。
4. 信号处理电路:信号处理电路对检测元件输出的信号进行放大、滤波、线性化等处理,以获得可用的测量结果。
磁电式仪器在各种应用中被广泛使用。例如:
- 磁电式传感器可用于测量磁场的强度、方向和变化,用于磁场测量、磁导航等领域。
- 磁电式涡流传感器可用于检测金属零件的缺陷、测量导电体的电导率等。
- 磁电式电流互感器(CT)用于测量交流电流的大小和相位差,常用于电力系统中的电流测量和保护。
总之,磁电式仪器通过磁场和电磁感应原理,提供了一种可靠、灵敏和精确的测量手段,广泛应用于物理、电气、磁学、材料科学等领域中的测量、检测和控制过程。
4. 测量仪器有哪些种类?
常见的测量仪器有:1. 千分尺、内外微量角度仪、千分表、测角仪、高度尺。2. 温湿度计、湿度检测仪、照度计、温度计、湿度仪、光度计。3. 万用表、多用表、数字多用表、电阻表、示波器、电流表。4. 功率计、电阻测试仪、衰减器、变压器、电力质量分析仪。5. 绝缘电阻测试仪、霍尔测试仪、低频应力测试仪、绝缘地强度测试仪、绝缘油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6. 液压试验仪、高低压测试仪、开关电源、漏电检测仪、过流保护仪、强迫发电机组试验仪、电能计量仪、变压器综合能量计量仪。7. 变送器、信号发生器、换能器、特性分析仪、示波器、频率计、精密位移传感器、微型多功能信号源、声音测量仪、调制解调器、电阻箱、仪器仪表控制系统。8. 油温计、油压表、气压表、液体体积测定仪、流量计、气象仪器、电子环境测试仪、汽车测试仪器、压力变送器、测速表、多参数测试仪、负荷测试仪等。
5. 电力检测仪准确吗?
我觉得这个毋庸置疑,因为作为电力检测仪的生产厂家和研发厂家,那电力检测仪的生产过程以及质量标准都有严格的指标与体系。
因此即使出厂之后,那检测设备也是可以做到准确无误的,起码准确度可以做到非常高的水平。如果有误差,那我认为更多的是人为误差或者是操作不规范造成的。
6. 全国高压电器检测机构排名?
1 重庆电气产品检测中心
2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高压电器实验室/国家高压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4 上海电气输配电试验中心有限公司
5 上海电气设备检测所
6 山东电力研究院
7 湖南变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 湖北省电力试验研究院
9 国家电力电容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电力电容器研究所)
10 国家变压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1 电力工业电气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武汉高压研究所)
12 电力工业电力线路器材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13 电力工业电力电容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7. 100a电力电缆测试仪使用方法?
dlc-100a电力电缆测试仪是一种专门用于测试电力电缆性能的仪器。以下是使用该测试仪的基本步骤:
1. 将电力电缆插入测试仪的电缆端口。
2. 将测试仪放置在距离电缆一定距离的固定位置上。
3. 打开测试仪的电源并等待数分钟以确保电力电缆处于稳定的状态。
4. 使用测试线连接电力电缆的一端到测试仪的接口上,并连接另一端到一台计算机上的测试软件中。
5. 软件将显示测试结果,包括电缆的电阻、电容和电感等参数。
6. 根据测试结果,可以对电缆进行优化和调整,以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请注意,在使用测试仪时,必须遵守测试仪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规定,以确保测试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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